A 外籍家庭看護工
外籍家庭看護工作:
系指合法申請之外國人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時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特定十項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平衡機能障礙、智能障礙、老人癡呆症、失智症、自閉症、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多重障礙、精神病)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巴氏量表評估總分在35分以下,可向勞動部申請一名外籍看護工,但如巴氏量表超過35分(不含)者需於附表附註須全日照護之事實原因。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須要,巴氏量表評估為60分(含60分以下)者,可向勞動部申請一名外籍看護工。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照護需求評估認定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此項認定被照顧人可多增聘一名外籍看護工。
註:已依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不得為同時為被看護者。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時,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1.配偶。
2.直系血親。
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一親等之姻親。
5.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註:(1)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者。
(2)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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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身分證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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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被看護者戶口名簿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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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醫療機構專科醫生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或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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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本人最近兩個月之內戶籍謄本正本(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申請者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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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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