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申請費用-22000元整(含辦件費及年度服務費)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二、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四、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之費用。
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第3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二)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四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第4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
第5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但求職條件特殊經外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第6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前項服務費之金額,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
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第三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費用不得預先收取。
第7條
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本國求職人或外國人收取費用之項目,適用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收費金額以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金額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如下:
項目 |
費用 |
登記費及介紹費 |
一個月基本工資 |
17,000元 |
行政規費 |
勞委會案件審查費 |
招募許可 |
200元/次 |
轉換雇主許可 |
200元/次 |
轉換工作許可 |
200元/次 |
入國簽證許可 |
100元/次 |
聘僱許可 |
100元/次 |
展延聘僱許可 |
100元/次 |
遞補許可 |
100元/次 |
駐台辦事處文件驗証費 |
印尼辦事處 |
710元/次 |
菲律賓辦事處 |
1,435元/次 |
越南辦事處 |
1,000元/次 |
泰國辦事處 |
免收 |
文件快遞費 |
印尼-雅加達 |
500元/次 |
菲律賓-馬尼拉 |
500元/次 |
越南-河南 |
500元/次 |
泰國-曼谷 |
500元/次 |
服務費 |
含二年聘雇契約及一年展延聘雇契約 |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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